2015-08-19 09: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941号
周小卫: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溧阳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41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和你签订的租赁合同,返还承租的房屋;判令你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其间的租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2015年11月23日前。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虞建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国营、人民陪审员李海芝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