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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19 09:4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941

 

周小卫: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溧阳市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041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和你签订的租赁合同,返还承租的房屋;判令你支付自201551日起至合同解除其间的租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20151123日前。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虞建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国营、人民陪审员李海芝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112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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