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9 11:1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807号
戴央平、何凤仙、戴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茂林诉被告何凤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8****082x)、被告戴央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7****0816)、被告戴小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2****106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2014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上午十一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226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