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9 11:1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商初字第100号
李铭贺、张轼、李思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诉被告李铭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9****191x)、被告张轼(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53****2012)、被告李思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1****0918)、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下午二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226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