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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港南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程鹏、孔文娟、程娴娇、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公告

2015-08-21 11:3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商初字第130

 

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程鹏、孔文娟、程娴娇:

本院立案审理原告江苏港南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芮建春、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程鹏(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212)、孔文娟(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2221)、程娴娇(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2260)、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江苏宏盛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对本院(2015)溧商初字第130号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予以改判,并请求被上诉人支付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一五年八月二十一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殷建国

联系电话:0519-8703592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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