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1 14:3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858号
蒋俊、徐玉兰、葛健、宋俊娥、江苏巨神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志平诉被告蒋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0****1035)、徐玉兰(3204811978****3627)、史福明(3204811975****7019)、葛健(3204811975****7019)、宋俊娥(3204231977****06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9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4月4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