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1 15:5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民初字第859号
毕桂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毕其芬、徐敏敏、毕荷娣诉被告毕桂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522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2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南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葛雪萍,联系电话:0519-8703750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