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5 15: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953号
张金仙:
本院受理原告孔秋明诉被告张金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3****6326)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忠明、人民陪审员徐婷、朱全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