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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史军诉被告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程鹏、孔文娟、程娴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27 14:5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竹初字第556号

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程鹏、孔文娟、程娴娇: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军诉被告江苏中鹏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程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212)、孔文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7****2221)、程娴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226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7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30日下午二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1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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