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林葆新诉被告程鹏、被告江苏中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27 14: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竹初字第569

程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葆新诉被告程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3****2212)、被告江苏中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30000元、利息747000元(以月息1%,自200811日起计算,计算7.5年)、律师费12000元,合计15890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130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管敏,联系电话:0519-8703511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