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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殷国新诉被告黄建芬、被告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28 08: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速民初字第1092

黄建芬、殷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国新诉被告黄建芬(身份证号码:3204231965****2226)、被告殷敏(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05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黄建芬归还借款本金528200元及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暂计算到2015626日,利息为112040元);2.判令被告殷敏对被告黄建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130日下午二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2269,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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