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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王新莲、何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8-28 16: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南商初字第00056

 

王新莲、何和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农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王新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9****7624)、何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6****7616)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王新莲、何和平共同偿还代偿金1002998.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1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们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张贴于南渡人民法庭公告栏

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        联系电话:0519-87037500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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