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8 16:0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804号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易善文、王守玉诉被告江苏佳世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溧阳科技园联想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慧平)、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林场路123号,法定代表人蒋可安)、江苏申宝金属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前马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高彩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三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806180.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对该工程款偿付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同时委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进行张贴。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上海瑞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林场路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