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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鞍山采石矶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08 14: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586

王卫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鞍山采石矶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卫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7****04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并判令被告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损失(截止到2015714日被告应支付利息7783.5元)两项合计7778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10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X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小璟,联系电话:0519-8703591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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