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9 16:4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942号
沈维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克成诉被告沈维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1****2270)、被告祖俊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2239)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7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二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超,联系电话:0519-8711690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