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兰昌运输服务部、杨双良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10 09:45: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542-1

溧阳市溧城兰昌运输服务部、杨双良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兰昌运输服务部、杨双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2853)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垫付保险赔款580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1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福根  联系电话:0519-8703592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