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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段刘安诉被告史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11 09: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967

史有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段刘安诉被告史有华(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6734)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报酬165000元,并承担自201410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581日为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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