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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通亚新型建材厂诉被告秦万友、邬信荣、王大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11 09: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516-1

秦万友、邬信荣、王大金:

本院受理了原告溧阳市通亚新型建材厂诉被告秦万友(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5****1813)、邬信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9****2217)、王大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2****121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4145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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