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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市品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建英、金水才、金星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11 09:07: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民初字第00916

金水才、金星辰: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州市品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建英(身份证号3204231961****0623)、金水才(身份证号3204231958****0617)、金星辰(身份证号3204811982****1618)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消防工程款3685000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68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15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附: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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