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1 09:0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0915号
彭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昕诉彭静(3204811968****044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2015年12月2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