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1 09:1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溧民初字第01282号
胡立新、俞阳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国庆诉被告胡立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2812)、俞阳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5****201X)、江苏天由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殷国庆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01282号判决书,已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判令许可对位于金坛市天由皇家华园26幢105号的房屋及车库继续执行。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请你于见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龚雪,联系电话:0519-8703590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