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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溧城小唐美食府与被告王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15 15:5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572-1

王伟:

本院受理了原告溧阳市溧城小唐美食府与被告王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2****2239)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餐饮费993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1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王玉燕    联系电话:0519-87035916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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