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8 10:1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00610-1号
马福裕:
本院受理了原告溧阳大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福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62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1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福根 联系电话:0519-8703592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