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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大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福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18 10:1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610-1

马福裕

本院受理了原告溧阳大辰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福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62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18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承办法官:杨福根    联系电话:0519-8703592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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