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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钱勇俊诉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欣、被告谢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22 15:2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559

吴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勇俊诉被告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吴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6****201X)、被告谢雪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7****244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钱勇俊货款200000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到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28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吕刚,联系电话:0519-8703561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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