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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翠萍诉被告胡金花、徐浩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23 09: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速民初字笫01207

胡金花、徐浩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翠萍诉被告胡金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7683)、徐浩明(居民身份证3204231975****7839)、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返还垫付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25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中心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吴立民,联系电话:0519-8703215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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