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25 14:1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00468-1号
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张义:
本院受理了原告溧阳市夏林铸钢厂诉被告上海信达机械有限公司、张义(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1963****47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63989.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