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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告史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5-09-28 17: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15)溧商初字第00585-1

史国华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与被告史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6****302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史国华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48695.49元、利息3503.87元(暂计算至2015720日,自20157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算)、律师费8200元,合计人民币160399.36元;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30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杨福根

联系电话:0519-87035927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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