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培、刘云芳、陈孜欣、谈杰、天目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09-29 10:5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15)溧商初字第00455-1

吴明星:

本院受理了原告华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1217)、刘云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5****3648)、陈孜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7****2210)、谈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1639)、天目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吴明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3****163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王培、刘云芳、吴明星向原告归还借款456万元,借款期内的利息40548元及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456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2.请求被告谈杰、陈孜欣、江苏天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5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宗金福,联系电话:0519-8703592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