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8 14:41: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1122号
蒋俊:
本院受理了原告姜薇诉被告蒋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3****6818)离婚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2月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安彪;联系电话:0519-8703582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