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姜家平诉被告方海兵、被告史玲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10-09 14:14: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1189

方海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家平诉被告方海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4****2174)、被告史玲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084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12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程冬年,联系电话:0519-8703226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