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9 16:5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1016号
史晓华、银川茂申重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俊诉被告史晓华(身份证号3204231965****1013)、银川茂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市贺兰县暖泉工业区洪福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史晓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0000元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00000元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分的标准计算);2、被告茂申公司对被告史晓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金震,联系电话:0519-8703590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