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2 15:3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18号
童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启林诉被告童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4013)、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上诉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对(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江苏金马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该上诉人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