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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天虹电玉粉有限公司、沈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10-13 11:06: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商初字第00111

 

溧阳市天虹电玉粉有限公司、沈法彬:

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天虹电玉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95331-9)、沈法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1****72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678164元,并承担自20131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忠明、人民陪审员徐婷、朱全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118日上午845分在本院南渡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忠明,联系电话:0519-8762209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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