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10:3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南民初字第00971号
虞和金、朱爱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腊富诉被告虞和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8416)、被告朱爱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1****822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南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袁群超,联系电话:0519-870375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