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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雪强、何爱平、陈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10-20 09:40: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00654-1

陶雪强、何爱平、陈福琴

本院受理了原告溧阳市金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雪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5****0014、何爱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69****763X、陈福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3****762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数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并支付自2014425日至2015825日期间的利息209952元(自201582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借据载明利率16.2‰的标准计算),承担律师费43000元,合计1052952元。2、判令原告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20日下午二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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