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0 09: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00734-1号
眭东平:
本院受理了原告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眭东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32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