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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眭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10-20 09:43: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商初字第00734-1

眭东平

本院受理了原告常州市振顺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眭东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321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你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福根;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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