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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戴秋生诉被告殷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10-21 16:59: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1196

殷正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秋生诉被告殷正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7****80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1364216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自20152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36421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612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史雪娇,联系电话:0519-87035622,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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