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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10-23 15:2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速民初字笫01411

樊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溧阳市嘉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樊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8****210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称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1-2014物业管理服务费3020元;2、缴纳未交费期间产生的滞纳金1102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并定于201512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张志伟,联系电话:0519-87032186,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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