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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银娣诉被告潘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2015-10-26 14:1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溧民初字第01154

 

潘琦: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刘银娣诉被告潘琦(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0419)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溧民初字第01154号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利益1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虞建华,联系电话:0519-8703590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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