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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国祥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虞小林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2-11-24 16:38:5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81民初1873号

虞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国祥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虞小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54****8217)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8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胡国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88元,由原告胡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8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邵益勇         联系电话:0519-87035909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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