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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范红英与被告吴品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蒋建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2023-03-15 21:19: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363

蒋建兴

原告范红英与被告吴品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蒋建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68****3276、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36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范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红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五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戴伟民,联系电话:0519-87033978,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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