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内蒙古法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3-09-26 21:10:3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3)苏0481民初6592号之一

 

陆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法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465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法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333.33元及利息(以7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法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内蒙古法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陆星负担7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