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0 23:51:59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9529号
陈新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浩新与被告陈新春(公民身份号码3201241977****24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95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浩新货款9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戴浩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浩新负担58元,被告陈新春负担10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司法送达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文豪,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邮编:21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