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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余绍勇诉被告赵小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17 16:44:4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2023)苏0481民初11419号之一

 

赵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余绍勇诉被告赵小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58****3611)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余绍勇支付承揽款31476元以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14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余绍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小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本院官网刊登。联系电话:0519-87166523,联系人:潘忠,地址: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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