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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卫俊诉被告黄以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17 16:45:18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500号

黄以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卫俊诉被告黄以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8****501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5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以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卫俊医疗费人民币49893.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以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3473640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并张贴于被告户籍地。本案承办法官:彭骏,联系电话:0519-87036210,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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