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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锁良与被告李干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19 23:02: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333号

李干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锁良与被告李干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265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3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干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蒋锁良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李干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

本案承办法官:陈东新,联系电话:0519-87166507、87166510,

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天目湖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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