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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锋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19 23:08:00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4104号

戴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1611)追偿权纠纷,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戴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8037.26元及违约金4665.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月30日,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8037.2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案件受理费30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戴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9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司法送达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杨文豪,联系电话:0519-87033081,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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