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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华与被告王俊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2 16:37:1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1280号

王俊豪: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与被告王俊豪(身份证号码3204811992****16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俊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华货款19002元并承担以19002元为基数,自2023日1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由被告王俊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韦建军,联系电话:0519-87033095,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高新区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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