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
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溧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2 16:37:43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10311

王谦:

原告溧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311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谦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溧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LPR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

特此公告

○二二十二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刘学民,联系电话:0519-87033763、87037693,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速裁庭,邮编:21330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51667号-1
共有2351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