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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董昊与被告沈昌树、沈枝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2 16:38:36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2023)苏0481民初10698号  

沈昌树、沈枝超

原告董昊与被告沈昌树(3204811983****5815)、沈枝超3204811985****5826)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481民初106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沈昌树、沈枝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昊16273.92元及利息(其中以4623.1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上以本金5825.41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再加上以本金5825.4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沈昌树、沈枝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联系人:潘忠,联系电话:0519-87166537,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竹箦人民法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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