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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汪立万与被告周生民、溧阳市沃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2024-01-23 16:38:57 来源: 作者: 访问数: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81民初9414

 

周生民、溧阳市沃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汪立万与被告周生民、溧阳市沃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81民初9414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生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立万支付60000元。二、驳回原告汪立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周生民负担。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十三

 

 

附记:本公告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本案承办法官:周作飞,联系电话:0519-87035927,联系地址: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2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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